证书查询
体系咨询
当前位置:
食品标签新规:强化标注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 作者:yihongling | 发布时间: 2024-07-01 | 171 次浏览量 | 分享到: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加强食品标签管理,确保信息清晰易读。新规强化食品名称标注,要求真实准确,避免误导。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并规定了文字大小及颜色对比。食品标签内容禁止虚假夸大,不得暗示疾病预防或保健功能,严禁标注特定供应信息。网络销售食品同样需遵守标签规定。违规者将面临整改、罚款等处罚,确保食品标签规范透明,保障消费者权益。以下是原文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28日发布《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强化食品名称标注要求,不得使人误解,要求食品标签上的信息“找得到、看得清”,便于消费者清晰识读。

征求意见稿拟强化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要求。标签上文字、数字标注的最小高度从1.8毫米,按照包装面积大小分别提高至1.8毫米、2毫米、2.5毫米。对包装最大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预包装食品,在包装的显著位置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对比明显、高度不小于3毫米的文字或数字、按照年月日顺序标注。

征求意见稿提出,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制成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风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使人误解使用了该种配料。

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以欺骗、虚假、夸大、误导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除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的情形外,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食品标签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处以责令整改、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侵权请联系删除

新疆食安办创新监管服务,助力食品产业腾飞

一次搞懂HACCP与ISO22000的关系与区别

食品安全新纪元:国标引领,品质飞跃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