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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问答转载
来源: | 作者:yihongling | 发布时间: 2024-07-05 | 227 次浏览量 | 分享到: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总局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留言,关于《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1、法律法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2、背景:委托方A委托受托方B,进行委托加工生产某种产品。
受托方B现行自行生产的产品,执行标准为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C,且已经在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3、问题:
1)上记法律法规中提到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指的是委托方要求在产品或包装箱上声明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C即可还是必须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2)如果必须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系统中,需要备案标准名称和编号,是否可以和原企业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一致?另,还需要上传标准文本,委托方A在上传时,可以直接上传受托方B的企业标准C吗?


标准创新管理司做出回复:

委托方A使用其他企业受托方B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由获授权生产企业委托方A按要求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受托方B发布的企业标准C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委托方A应对所使用企业标准C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